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OO二年第39号法释的规定,在查阅代理案件材料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查阅所代理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各种证据等有关材料的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的权利;三、享有阅卷场所的权利;
四、阅卷时享有摘抄和复印案件材料的权利;
五、阅卷人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卷,有权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同时,阅卷人要查阅在审理过程的案件材料,应当提前向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如果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