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必须要做的事。我们日常购物也需要交税,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偷税漏税的事情。因此国家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严厉打击不按照法律规定去以法纳税的现象,那么202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做详细内容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企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界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的范围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的划分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中“亏损”的概念解释。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的具体界定以及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的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利息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租金收入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接受捐赠收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其他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除前面几条规定的收入种类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的确认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中的收入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的进一步界定。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的进一步界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释义」本条是对允许税前扣除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其他支出”的进一步界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释义」是关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释义」是关于企业为其投资者和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释义」是关于企业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一些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租赁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有关费用的扣除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释义」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进一步界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如何扣除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的进一步界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的进一步界定。
第五十六条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产的计量属性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进一步界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有关费用、资产折旧和折耗方法的授权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具体如何折旧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成本和支出具体如何摊销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界定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具体摊销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释义」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资产的界定及其计税基础和扣除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存货的界定及其计税基础确定方法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的界定。
第七十五条 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重组过程中有关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释义】本条是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进一步界定。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国际直接税收抵免中的抵免限额和方式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条例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5 个纳税年度的细化规定。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际税收间接抵免中“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概念的界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抵免税额时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范围的规定。
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和具体优惠方式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中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受让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后如何具体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减免税权限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方式的具体规定。
第九十六条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释义】本条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细化规定。
第九十九条 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条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具体细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制定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源泉扣缴的收入范围以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实行源泉扣缴的支付人的界定。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释义】本条是对支付和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的界定。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本条是有关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的进一步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释义】本条是有关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也未自行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有关独立交易原则内容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税务机关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释义】本条是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控外国公司构成控制判断标准有关中国居民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释义】本条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释义】本条是对一般避税行为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标准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释义】本条是有关对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及计算方法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释义】本条是有关加收利息适用的比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释义】本条是有关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释义】本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机关和企业变更机构、场所向税务机关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确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虽然只是由两章组成的,但内容却激起多,在该条款中,多次提到了税法中的条款规定,从字里行间我们也能理解到该法规的目的在于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让大多人能理解窝沟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稳定市场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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