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998年便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属于“骨灰级”员工,本以为作为公司“老人”请假会比较方便,可却事与愿违。
2019年7月11日、7月12日两天,许某接连两次向公司领导请休年假,理由是孩子放暑假了,打算领孩子去海南,但都被领导拒绝。
2019年7月18日,许某向公司提请14天病假,并向公司提交了北京某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显示,他被医院诊断为“颈椎病导致头晕、行动不便”等,医生建议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等,既然是病假,那就不得不准啊,于是,许某成功获批14天病假
许休假期间,公司突然接到不知名人反映,称在海南见到了许某,领导顿时就怒了,立即给许某打去电话对质,并留下了通话录音:
经理:“你在哪儿休息呢?”
许某:“在家啊。”
经理:“在北京是吧?”
许某:“在家啊,对啊。”
经理:“我收到消息,有人说在海南机场看到你了,和你刚才说的,你在北京看病,这个是不一致的。”
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许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函件主要内容为: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单,但实际却外出旅游,视同旷工,你的行为既违背医嘱及公司准许病假的初衷,也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9.4条:“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以及欺诈、不诚实’的规定,同时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自己为公司奋斗了20余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竟会如此不讲情面,许某有些气不过,随即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许某赔偿金618066.95元。
公司自然是难以接受这样的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航班信息照片、通话录音等等证据材料,在一系列证据之下,许某也承认自己确实从北京飞往了海口,但他却声称自己是去海口疗养而不是旅游, 不存在“欺诈、不诚实”而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经法院调查审理,认为许某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去海南疗养的必要性,基于此前许某请假打算带孩子去海南的事实,公司有理由质疑其请病假的目的并非治疗或疗养,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许某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以许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向许某支付任何赔偿金。
许某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败诉后,许某似乎找到了突破口,于是提起了上诉,他称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以及需要休养的医嘱,自己以此取得了14天的休假,既合乎公司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这14天的休假如何行使、支配,属于我个人的权利,无需向公司报备、说明,公司及任何人也无权干涉。
并同时提供了自己在海南的房产证明,声称自己在海南有房子,自己谨遵医嘱,去海南的“家中”疗养有什么问题?并提出自己并非只有颈椎问题,肺部也患有职业病,之所以前往海南疗养,就是因为海南宜人的空气、环境可以缓解自己的肺部症状。
乍一听,似乎有些道理,但法庭向来不是个仅凭口舌之利的地方。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请假理由为颈椎病导致头晕、行动不便等,而医嘱为卧床静养,但许某却千里奔袭去往海南,且途中换乘多种交通工具,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故意隐瞒,从生活常识来看,其行为与其请假理由及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至于许某所述的肺部问题,与本案无关,因为其申请病假的理由并非关于肺部症状的诊断书和医嘱。
最终法院驳回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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