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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结婚后因妻子原因无法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1、案例
案例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87号
案情:小吴、小李于2007年相识,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小李无生育能力至今仍无法怀孕。期间,小吴多次陪小李去医院治疗,花费十多万元的治疗费,但也无法治疗好。小吴因结婚多年却不能有小孩而感到苦恼、无奈,父母也不能接受无法抱孙子的事实。由于小李无法生育,小吴与小李之间的交流减少,感情开始淡漠,自2014年8月份开始分居。分居后,小李更不愿意与小吴沟通、交流,仅有的一丝感情也完全破裂。小吴曾多次与小李协商离婚,但均被拒绝。
法院判决:对小吴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方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配偶一方无生育能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实践中,法院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一般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判决支持离婚。因此,法院不会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作为离婚的理由。
但是,若妻子是因为重大疾病如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导致无法生育,妻子婚前又没有如实告知,
根据《民法典》: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这种情况丈夫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以上同样适用于丈夫无法生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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