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第二次传唤,有什么说明吗
律师解答:
第二次传唤说明执法人员不需要对案件进一步的了解,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来审查此案件;一般传唤次数与定罪量刑没有必要联系。检察院第二次传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配合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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