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有什么规定
1、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以一次为限,时期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二、尸体处理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三、发放送达期限
1、发放扣留的车辆行驶证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的结论送达当事人。
四、事故认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无须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调查中止的交通事故,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事故调解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期限规定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综上所述,在我国每天发生的上千起交通事故中,很多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人不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因此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应该多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以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意外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先撤离现场等待交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