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无论约定的是违约金利息,还是其它的损失的赔偿,只要不超过法定的这个额数,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是其他的费用,那么在出具出具人起诉的时候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当然也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但所主张的费用总的不能超过借款本金的年利率的24%,如果超过24%的话,法院就不会再予以支持了。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双方当事人无论约定的是违约金还是利息还是资金的占用费或者是损失等等,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那么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二、《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对于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认定的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不同的涉案情况的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