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