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约后,若少报工作量,我应该怎样做?这是许多工程合同签订方在签订合同后经常面临的问题。很多时候,很多合同签订方也会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这些问题在中国是如何监管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工程量少报是一种有缺陷、有缺陷的合同。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有效合同,但因某些条款约定不一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的合同。一般来说,合同的正确正确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缺乏常识、理解错误、疏忽大意,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或条款不明确,致使合同难以履行。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对瑕疵合同的救济。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少报了工程量,合同主体可以补充工程量的问题。
确定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事项予以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确定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第6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不清楚和下列规定仍未定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
(一)如果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按照通用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货币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支付货币;不动产的交付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
(四)债务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