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涉及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分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其他环境纠纷等。常通过双方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下文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环境纠纷概述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例如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公民因他人排污致使健康受到损害要求污染者赔偿损失而产生的争议等。
发生环境纠纷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
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查、处理达成有关协议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规定,环保部门应该注重按照该法的规定对污染纠纷进行处理。
通常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会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把是否达标排放作为能否造成污染危害的条件,即如果达标排放不会造成污染纠纷,如果超标排放会造成污染纠纷,这种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致害人在满足以下4个条件下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环保部门或第三人能证明致害人有排污行为;
2、受害人能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3、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不存在免责条款。
环保部门在上述条件下,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应及时作出裁决,不能简单的因为调解不成推脱责任指引受害人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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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