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倾销与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本身就是出口商与东道国政府为利益而斗智的游戏。
利益的尖刀?反规避调查
不得放纵的自由
2006年,正当美国商务部忙着审理“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遭遇的反倾销第一案”之时,涉案中国企业无锡凤凰画材有限公司早已暗渡陈仓??在越南建厂,并且其生产的第一个出口集装箱已在发往美国的途中……入世以来,许多企业为逃避高额的反倾稍税,纷纷想出各种对策,这种在第三国深加工后再转口欧美等国就是其中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
但对于这种“借道”行为,美国和欧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限制。今年9月,欧盟又对我国皮鞋“借道”澳门转口欧盟市场的情况发起了反规避调查,许多鞋企老板对明年的出口表示担心,如果调查结果成立,鞋类产品将面临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威胁。
这是一场利益之争,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与力图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事实上,无论对于纺织行业、鞋类企业等出口企业来讲,虽然取消了配额,但并不意味着彻底的自由,可以无所顾忌地巨量出口,一切都还在严密的监控范围内。所以在后配额时代,利用绕道转口的“手段”避免高昂的税额,将会受到密切的“注视”??反规避调查。
特殊的游戏规则
虽然到目前为止,WTO还没有反规避方面的规定,但美国与欧盟都早在上个世纪8、90年代就开始针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了。
“反规避与反倾销如影随形,反规避其实是反倾销的延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卫成律师告诉记者。从广义上来讲,规避是指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和反垄断等的规避行为,但现在一般国家多针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实施反规避措施。在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定协调人邓克尔(Arthur Dunkel)提出的《关于关贸总协定反规避守则的最后协议草案》(即“邓克尔草案”)中我们可以找到对于规避概念这样的定义:“反倾销规避,是指出口经营者在其产品被裁定有倾销并被征收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将该产品化整为零,将零部件出口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方,再经组装之后进行销售。”
当国际经济贸易竞争加剧时,出口商无时无刻不想尽办法利用各种手段减少和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可以说,规避行为其实是企业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企业规避的主要方法有:改变商品的产地、组装地,绕道他国经过深加工再转口美国或欧盟;改变产品的形态和产品价值;出口报关时改变其税号,使新税号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等。
虽然如此,自入世以来,我国还是遭到十几起反规避调查,其中欧盟就占14起,涉案产品包括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硅金属、绵纸等。所如何应对反规避调查风险,已成为当前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新课题。
相关资料:
美国反规避法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包括:1.在美国境内组装规避的行为。主要看来自制成品被征收反规避税的国家的部件的多少。2.在第三国组装规避的行为。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3.产品的细小变化规避行为。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做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4.后期发展的产品的规避。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最终购买者的预期、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美国商务部在调查这类规避行为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租赁的期限、在工业内的商业做法、交易的情况等。
欧盟反规避法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1.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2.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3.实际后果:组装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巨大的杀伤力
可以预见,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的对手会不断针对出口企业“制造”类似反规避调查这类不同形式的贸易壁垒出现,而且这些壁垒会更将不易突破。当不了解、不熟悉这些“游戏规则”,企业就会处于被动之中。
反规避措施的杀伤力远比反倾销大得多。如果说反倾销还尚需过程与时日的话,反规避实施程序的简单更是让企业始料不及。如,进口国政府可以不经过实际调查就做出征税的决定,而且其实施几率较高,只要发起反规避调查,出口企业很难逃避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命运,其税率往往按反倾销程序中确定的最高税率计征。
此外,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差额的大小的定义、规避的开始时间等不确定因素在美、欧反规避立法中的存在,使该国的执法部门可能会根据本国利益利用反规避措施,利用反规避成为他们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张卫成律师认为:“反规避与反倾销一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培训,以了解准备出口国家的反规避立法,正确利用第三国‘借道’出口的问题。”企业应该更为合法避税,如企业到第三国进行生产与加工,再出口到欧盟,其增值部分占产品价格的25%以上,就不能构成规避行为。张律师还表示,国内大部分企业面对反规避调查时,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则”,以顾及应诉成本,所以很少选择应诉。其实,如果企业认为进口国在利用不正当的贸易壁垒针对自己时,应变被动为主动,考虑联合相关贸易伙伴积极应诉或起诉对方。
当然,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并不容易。如一些涉及反倾销的产品通过出口零部件绕道第三国或者在反倾销国进行深加工时,要符合进口国对产品实质性改变和增值的原则。并且企业随时注意行业信息,避免某些产品正被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时,通过第三国出口组装好的产品等。
实际上,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状:美国、欧盟等国挥舞着反规避、反倾销的大棒,把全球化的大型企业从一个生产基地赶到另一个生产基地,让人时刻不敢小窥这些“贸易保护政策”巨大的杀伤力,真正的顺应全球化的大局的贸易政策短期内不会到位,而各方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也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
WTO后我国所主要遭受的反规避调查案件
立案时间 立案国家 涉及产品 提起反规避调查原因 成功征税
2002.12.19 欧盟 草柑膦 经马来西亚转运 是
2002.12.19 欧盟 氧化锌 经越南转运或与其他货物混装 是
2003.10.1 欧盟 活页环 经越南转运 是
2004.2.18 欧盟 钢丝绳和钢缆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3.3 欧盟 钢铁管配件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3.30 阿根廷 滚珠轴承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4.7 欧盟 香豆素 经印度和泰国转运 是
2004.4.29 欧盟 活页环 经泰国转运 否
2004.9.10 欧盟 节能荧光灯 经越南、巴基斯坦或菲律宾转运 是
2005.2.25 美国 石蜡蜡烛 轻微改变/后期开发规则 是
2005.4.13 欧盟 活页夹 经老挝转运 是
2005.8.4 欧盟 钢铁管件 经菲律宾转运 是
2005.8.5 欧盟 氧化锌 经哈萨克斯坦转运 否
2006.3.29 欧盟 香豆素 经印尼和马来西来转运 是
2006.4.20 欧盟 硅金属 经韩国转运 是
2006.9.12 美国 绵纸 经越南转口与产品轻微改变 待定
2007.9月后 欧盟 皮鞋 经澳门转口 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