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具体情形。
如果强奸行为正在发生,题主一棒子打死强奸犯,符合特殊防卫权所描述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形下打死强奸犯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强奸行为已经结束,题主是事后得知妻子被强奸,看到了强奸犯而一时发怒,一棒子打死强奸犯,这种情形下不成立正当防卫,是事后防卫,即防卫不适时。题主如果这样做了,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使用暴力手段相威胁,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权)。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这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
事后防卫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故意的事后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经终了而继续防卫,击打侵害人。这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一种报复侵害行为。
例如:甲对乙实行正当防卫,乙受伤倒地,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甲见乙未死,又继续对之殴打,将乙打死,这就是报复加害,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另一种是认识错误的事后加害,即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仍继续进行防卫。对这种情况,应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这种情形下,如果防卫人当时主观上有过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