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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卖方市场,保险公司在保险定价占据主导地位

保险监管的方式。 鉴于文化、保险发展水平、国情存在差异,各个国家保险监管模式也有不同。根据监管程度和监管重点,保险监管主要有强势监管、弱势监管和折中式监管。

一、强势监管。 在保险企业设立时,必须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发放许可证;经营开始后,在财务、业务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破产清算时,仍予以监管。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当市场机制不完备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政府凭借其特殊的地位,对保险业进行监督,以此弥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信息享有上的劣势。

但是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创造力,产品差异性减小,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效用满足的多样性。同时,由于严格限制,致使保险投资渠道变窄,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风险,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减弱甚至不足,从长期来看是不稳定和低效率的。

美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这源于美国崇尚个人自由、强调消费者主权的价值观念,严格监管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过,由于美国具有健全的制度约束,近年来有放松监管的趋势。

二、 弱势监管。 公式主义。这是保险监管中最为宽松的一种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只对保险业进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对保险企业实体不加任何直接监管,只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对于保险机构的组织、险种的设计、资金的运用由保险人自主确定,政府不进行过多干预。

保险业务的实质及其优劣则由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自己判断。该模式的优点是保险业经营环境自由宽松,有利于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保险公司个性的充分发挥;缺点是对信息披露程度要求很高。

信息一旦不完全,公众对于本来就不易准确掌握的保险产品的优劣和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判断就无能为力了,从而损害了众多被保险人的利益,违背了保险监管的初衷。推行这种监管模式要求经济市场化、制度化程度很高,特别是要求保险人要有健全的内控机制、良好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

对于公众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和参与意识,有能力对保险公司及其产品进行优劣判断。英国是公式主义的典型代表,这与英国老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和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是不可分割的。

三、折中式监管。 准则主义。这是个折中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顾市场行为监管,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

政府只对保险经营的重大方面如最低资本额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但监管机构仍然可以强迫保险公司修改或撤销有关不合法的保险条件。其特点在于给予了保险公司一定的自由,又可同时对其进行有力的约束。

但问题在于,实际中保险监管机关对于保险业是否真正遵守规定,往往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由于保险专业技术性强,有关法规很难适应所有保险机构,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法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一旦保险监管当局对不合理保单采取措施,将会引起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有损保户利益也有害于保险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事实上,上述三种监管模式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保险监管模式,并合理转变监管模式,在放松和监管间寻求平衡,将有利于保险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保险费率监管及争议。 保险监管理论一般可以分为传统监管理论和现代监管理论。传统保险监管理论起源于其他行业的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和低效率,以提高社会福利,如公共利益理论。

现代保险监管理论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监管的动态均衡,各利益集团在保险监管过程中的博弈,如利益集团理论;二是从经济学理论中寻找保险监管的依据和手段,如经济自由思想等。保险费率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部分。因此,上述保险监管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保险费率监管和费率市场化的理论依据。

在保险监管实践中,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费率进行了监管,或制定,或严格审批,或先报批等多元化监管。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和政治企业家身份理论等从不同角度对保险费率监管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一)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是保险费率监管最初的理论依据。公共利益理论认为,与其他行业一样,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存在市场失灵,价格管制对纠正市场失灵产生的低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费率角度下的保险市场失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争夺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展开价格战,最终导致大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二是保险公司形成串谋,形成卡特尔甚至垄断,造成保险费率过高,获得超额利润。

此外,由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消费者难以对市场上产品进行比较,从而造成保险消费者利益损失。所以,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就是要保护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减少市场失灵,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利益集团理论。 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监管机构代表了特定集团的利益,又被称为芝加哥学派理论。保险利益相关者有消费者利益集团、保险人利益集团、保险中介人利益集团等。

费率监管是经济利益在各利益集团间分配的一种机制。保险监管机构要权衡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和诉求,以及成本和收益,确定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实现政治总效用最大化。

例如,在保险买方市场中,保险消费者占据主导地位,保险监管机构的政策决定受到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影响更大,因此,费率监管会更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如加强对费率向上调整的监管);

在保险卖方市场中,保险公司更具市场话语权,此时,监管机构极易被“捕获”,更多体现保险人的意愿(如放松对高费率的监管),保险人将获得更多经济租金。

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卖方市,保险公司在保险定价占据主导地位。另外,我国前几大保险公司仍为国有控股,具有较强的政府背景,且占有较高市场份额,其在保险监管政策制定中能够施加一定压力。因此,利益集团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我国费率市场化推进缓慢的原因。

(三)政治家理论。 政治家理论将监管政策与政治前途联系到一起,认为消费者利益集团太重要了,以至监管当局考虑到政治前途和获取选民支持,必须在保险费率监管决策制定过程中体现选民的意见,让选民发泄对特定市场的不满情绪。因此,政治家理论认为费率监管政策的变化是由政治候选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消费者推动的。

政治家理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8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103提案”。长时间来,汽车保险的价格是美国多个州议会和州长竞选的政治问题。

“103提案”最终由公民投票通过,要求保险费率降低20%并进行管制,体现了消费者对低保险费率的诉求。这也使得加利福尼亚州经过40年的竞争费率后再次引入事先批准的严格费率监管制度。

上述三种理论是学术界关于费率监管较为流行的理论。此外,还有理论认为监管的目标是调节和平衡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对费率高低的不同要求,以减小双方的矛盾,这种理论被称为“减小冲突论”。

另一种理论为“代表假说”,该理论认为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保险“搭便车”问题严重,使得“高质量”的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这部分消费者急于寻求利益代理人。保险监管机构正是代表这一部分利益集团对费率进行监管,以寻求合理的保险费率水平。

针对保险业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一种理论被称为“保护民族产业论”。该理论认为,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由于技术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本国或本地区的保险竞争力不强。若放开保险费率,国外保险公司将利用其先进的管理技术节约成本和费用,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挤占市场,从而抑制本国或本地区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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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鉴于此,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并没有立即放开保险监管力度,相反地,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监管,以确保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所以,国内部分学者认为加入WTO之后,短期内不宜实施费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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