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湖南长沙一的哥送还手机,索要200元遭报警的新闻刷爆网络。
事情经过大体如下:女子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打电话让的哥送还。的哥开车20公里送还手机,向女子索要200元费用。女子认为要价太高,打电话报警。 经警方调解,女子最终支付给的哥100元。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说20公里才几十元,的哥太贪心;有人说女人没有感恩之心,斤斤计较……这些都是从道德上的评判,这便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局限性,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不能直接解决道德问题。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两个专业术语,很多人并不了解。
法盲君不想从道德上评价两人行为,只是基于案例,为大家简单讲一讲什么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拾取遗失物与不当得利
——的哥应该归还手机,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来说,毋庸置疑,的哥应该归还手机,我国《民法典》也的确对遗失物的返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案件中手机为遗失物,拾取手机行为本身谈不上不当得利。关键是要看后续行为,如果知道失主却拒不归还:没有法律依据的取得了利益,使得对方受到了损失,将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了不当得利,双方则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失主有权基于债权请求对方返还或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索要保管费与无因管理
——的哥有权索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其拾得后保管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必要费用包括保管过程中的直接支出费用和实际受到的损失。实际计算中,一定会有出入,200元并不离谱、觉得贵也合乎情理。自愿原则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只要双方可以达成一致,费用的多少是可以商榷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遗失物保管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看动机:如果是善意帮助他人管理遗失物,则构成无因管理;如果非善意,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保管,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案中,的哥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对方偿还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学法守法,少走弯路少吃亏;违法犯罪,多行不义多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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