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海城直营店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农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经查,该企业经营的农药200克/瓶5%氯氰菊酯乳油经检查核对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标签内容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2018年3月30日,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交纳罚款。
根据爱企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海城直营店成立于2014年6月14日,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徐丽青,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