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关于包办婚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和强迫他人结婚。买卖婚姻意味着第三方为了获得大量财产而强行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这里提到的第三方包括父母,这里提到的他人,包括子女。可以看出,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必须强迫包办的属于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要素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的执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素是违反当事人意愿,还通过强迫他人结婚获得大量财产。至于童养媳、定亲换亲、转亲等习俗,一般也有婚姻包办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婚姻自由一直受到保护。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农村夫妇仍然怀疑被父母包办婚姻并且他们认为有任何侵权行为的话,可以要求法院或国家机关取消非法婚姻,国家保护合法婚姻,即使包办婚姻也是登记的,但也可以根据未婚来认定,并可以解除之前的包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