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受理范围
诉讼受理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房产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并不是所有房产纠纷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及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或集资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职工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6、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
7、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根据《》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法院。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程序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如果双方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或达成了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除法定事由当事人是不能对仲裁结果表示质疑的。
(1)提起诉讼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可以持《交费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因案件适用程序不同而有异),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到庭后,书记员会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庭审理。
6、开庭审理。①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④开始法庭调查(先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进行举证质证);⑤举证质证(举证应说明己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对象,质证主要是对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辩);⑥法官询问(如果法官认为通过前述程序案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⑦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法律依据和事实争议进行辩论);⑧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发表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⑨法庭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达成协议由法庭制作调解书,未达成的则宣布调解无效);⑩宣判(调解无效后,法官会宣布休庭,然后经合议后当庭宣判或择日宣判)
(2)依法上诉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递交。提起上诉后同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按照撤诉处理。
(3)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则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还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然人为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
(4)申诉、抗诉如果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均可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在申诉、抗诉程序开始前,不停止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四、诉讼证据
(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围绕请求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事实不能通过证据加以证实的,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所主张的事实不能为法院认可。因此,收集提交案件证据,对自己主张的成立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案件的不同需要提交的证据也有所不同,律师只能根据实践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证据:
1、合作建房纠纷①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
②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③出资一方应提供出资数额、资金到位时间等证明材料。
④提供房屋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及由谁占有和利润分配等证明材料。
⑤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2、商品房合同纠纷①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
②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③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
④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纠纷①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书。
②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数额、交付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收款收据等。
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④提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⑤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4、房屋纠纷①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
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③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
④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⑤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⑥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①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为保护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其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将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分为三种:普通诉讼时效: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诉讼时效的案件,其他案件均适用普通时效);特别诉讼时效: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索赔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年(因环境污染发生的侵权诉讼);最长诉讼时效:20年。房产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另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对于主张未过诉讼时效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房产诉讼中,诉讼时效特别重要,但是又非常容易被人忽略。许多买房人因为错过诉讼时效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到权利主体均的胜诉权,律师在此建议在合同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及时行使权利,在对方拒绝主动承担责任时,及时诉至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采取其他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过向对方发函或签署协议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等等。
六、诉讼误区
(1)有理就能赢“有理走遍天下”本来为世人所津津乐道,但在诉讼这个领域中,却也不尽正确。因为法律所能确认的事实只能是由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以更大程度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会去主动调查证据。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后,如果对案件存在坐视的态度,不积极地去调取证据,尽管在法庭上振振有词,但最后可能得不到法庭确认,有理未必赢官司。自认占理而心高气盛,殊不知法律重“据”不重“理”,有理未必胜诉。
(2)诉讼费问题关于诉讼费的问题,原则上确实是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必须明白:第一,这笔费用在终审判决之前是由起诉方垫付的;第二,这笔费用并非全部由败诉方承担。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在打官司的时候要保持平常的心态,要求赔偿要有确实的损失需要弥补,通过诉讼不能“致富”。在起诉的时候不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损失,动辄要求几十万、上百万赔偿,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全部支持,那么虽然实体上能够胜诉,但是人民法院不支持部分诉讼费还是要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