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常见争议焦点
公司证照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也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公司证件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身份,是公司对外的身份证明,而印章则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外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的管理事项并无明文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作为公司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公司,无权占有公司证照的,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诉讼主体、管辖、证照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展开。
争议焦点一
哪些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其权属当然归公司所有。除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外,股东等其他主体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1. 如公司在起诉时持有公章,可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
公司证照属公司财产,由公司依法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司证照的不当持有,应当由证照所有权人即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公司在起诉时持有公章的,可直接起诉。
2.公司在起诉时公章由被告持有,可由法定代表人可在起诉状上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以公司为原告提起证照返还之诉,可能面临无法加盖公章的情形,当法定代表人签字能够代表公司意志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应视为公司的行为。在“宋兰芳诉上海莎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A作为莎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在公司印章失去控制时,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印章的实际控制人予以返还,该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1]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07号
3.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公章被原法定代表人占有,可由新法人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当公司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如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还公司证照,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在“赵杰与上海菲尔德成衣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菲尔德公司2008年12月23日的特别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内容已生效,该决议第3条为“任命维特为菲尔德公司董事长”,鉴于菲尔德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故现杰伦维特以其系菲尔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菲尔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
4.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公司证照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诉讼主体。股东提起公司证照纠纷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3]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正源公司因未履行前置程序被驳回再审申请。
[3](2015)民申字第2767号
在“张长天、张辉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4]一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禾山公司目前处于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状态,禾山公司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在客观上存在障碍,张辉强、林丽琼从实质要件来看具备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4] (2017)闽民终453号
最高院与福建高院的判例均确认了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中的适用。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时,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其余情形下,股东均应依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履行前置程序后,再提起公司证照纠纷之诉。
但此类案件中,因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小股东即便有权提起诉讼,仍难以取得证照的管理权。如前述案件中,张辉强、林丽琼作为公司小股东,长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求张长天返还公司证照的诉讼请求并不被法院所支持。
5. 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人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海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5]一案中,新中期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期间,江苏高院认为,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以吴茂康为组长的清算组系经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立并经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也确认其合法性。因此,吴茂康作为新中期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有权利代表新中期公司参加诉讼。
[5] (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
争议焦点二
哪些法院对本案是有管辖权?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大量公司证照纠纷诉讼均存在管辖异议的问题,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将公司住所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争议焦点三
占有人是否有义务返还公司证照?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作出明文规定,证照的管理属于公司的自治事项,公司可通过其内部机制决定公司证照的管理人。证照的管理人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是指定的股东、公司员工。当公司证照的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应当承担返还公司证照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司证照占有人是否为有权占有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依据:
1. 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有明确约定证照管理事项时,法院直接以其为依据判断证照的管理人员。“王雷蒙(WANG RAY MOND)诉香港雷成时装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6]一案中,涉案公司章程第19条约定:“公司印章应由董事会保管,并且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使用。”2014年11月24日,经香港注册处登记王雷蒙不再担任涉案公司候补董事职务。梁斯僡为该公司唯一董事。故上海市一中院据此判定雷成公司有权要求王雷蒙返还涉案公章及登记证。
[6] (2017)沪01民终4938号
在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证照管理事项时,部分法院也会引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推定公司证照管理人。如“烟台东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纪建青、刘宝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7]一案中, 东金矿业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院据此认定,纪建青作为执行董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刘宝桐作为公司监事不得从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因此公司证照应该由纪建青负责保管或安排他人保管。
[7](2015)烟商二终字第252号
2. 协议约定
部分案件中,《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等协议也是法院确定证照保管人的依据。在“徐志明与张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8]一案中,徐志明与张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斌负责保管港丽公司的房产证、土地证、营业证照、公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判决徐志明向张斌返还上述证照、公章,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8] (2017)沪民申1908号
3.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证照的管理事项。在“沈文诉上海源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9]一案中,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司证照、文件等物品是公司财物,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如无股东会决议确定由公司股东保管,则应当由公司相应负有职责的人员保管。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源鹏公司已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明确原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司新的执行董事移交相关公司财物,源鹏公司及其股东均应按此决议执行。三名上诉人主张其无需返还系争物品,违反股东会决议,不予支持。
[9] (2018)沪01民终274号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于对公司证照的保管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在“曹兆勇诉上海依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0]一案中,系争董事会决议对曹兆勇的总经理职务予以了解聘,并重新聘用新的总经理。法院认为,在系争董事会决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应予以实施。基于该系争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依盟公司的总经理人选已经发生了变更,曹兆勇已经不再承担依盟公司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工作之责。虽然曹兆勇目前仍为依盟公司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基于曹兆勇与依盟公司其他董事及总经理之间的纠纷,如果其不及时移交相关证照、印章等文件材料势必会给依盟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鉴于此,本院认定曹兆勇应依据系争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向公司移交相关证照、印章等文件材料。
[10]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19号
5.清算组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原公章的管理人员应当向清算组移交包括公章在内的公司证照,以便于开展清算工作。在“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海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1]一案中,法院认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而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负担义务的重要凭据,对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任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
[11](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
争议焦点四
公司证照是否由被告持有?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被告是否占有公司证照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占有公司证照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如原告难以举证被告确实占有公司证照,法院往往因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原告之诉请。
在“中山市合富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一案中,合富公司章程并未约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谁保管,按照公司运营惯例,印章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保管,而此案中合富公司主张上述印章由公司股东周某泉保管。因合富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合富公司不能证明公章由被告股东持有,不予支持其诉请。
[12] (2017)粤民申5183号
在“上海铭源数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诉姚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3]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尽管姚原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铭源数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姚原实际持有公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材料或者该些证照材料在姚原处,故姚原返还公章、营业执照的前提不存在,铭源数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13] (2017)沪01民终14862号
在“上海亚瀚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14]一案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亚瀚公司虽主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回执、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凭证及账册等在黄启洲处,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亚瀚公司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亚瀚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4](2017)沪01民终13106号
可见,无论原告主张公司证照由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常见的证照保管人占有,还是主张由特定股东占有,均应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之风险。
一事精致,便能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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