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专业从事诈骗案辩护工作的刑事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其在市场经济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和行为越来越多,主要可以概括为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虽然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例如行为人主观都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但是两者仍有极大不同,不仅在程度上不同,而且在构成、主观以及客观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概念
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 68 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该规定形成了民事欺诈惩罚性的赔偿模式;最后在《合同法》第52 条,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合同无效;第54 条之规定,行为人以胁迫或欺诈的手段,使相对人违背其内心意愿而与之签订合同,损害方可以请求对该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包括广义的合同诈骗罪与狭义的合同诈骗罪。该罪广义的表述为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而狭义的合同诈骗罪特指刑法第224 条之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采取的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冒用身份或虚假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2)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等虚假证明作担保的;(3)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先以部分履约的方法,诱使相对人继续签订合同并履约;(4)收取相对人支付的定金、货款等财物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第224 条狭义的合同诈骗罪之外,对于利用合同诈骗对方财物的行为,还规定了多种罪名,其中刑法第226 条规定的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 条至198 条规定的 8 个罪名。那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均有可能利用合同的方式诈骗对方财物,而本文仅指刑法第224条狭义的合同诈骗罪。
三、两者的相同点
实践中不容易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是因为他们两者存在诸多的相同之处。(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故意中都含有欺诈的意思。合同诈骗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而合同欺诈只有直接故意一种故意,但两罪都有故意的表现,都不可能由过失造成。(二)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都是通过欺诈的手段实现最终目的。两者在手段上采取的方式都比较类似,都是采取捏造不存在的客观事实,或者隐瞒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来对相对人进行诈骗。(三)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欺诈行为和错误认识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均由欺诈行为导致,欺诈行为都是两者的前因,错误认识都是两者的后果。(四)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在错误认识和意思表示上都存在因果关系。两者的意思表示都是基于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导致,而这个错误认识又是因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造成。这个意思表示根本不是被欺诈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五)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均以合同形式出现。两者都是发生在经济交往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签订合同,就不可能构成该两罪。
四、两者的不同点
尽管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有很多相似点,但是两者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合同欺诈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而合同诈骗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具体说来,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有以下几点:首先,从本质上说,合同欺诈中的欺诈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几乎只在民法学范畴内使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无需考虑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行为的判断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有学者对此作出总结:”诈骗就是欺诈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就是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意图。”而且,合同欺诈的判断目的并非要求行为人承担某种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处罚,而是为了判断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从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两种行为适用的法律上说,合同欺诈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由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而合同诈骗行为则是由刑事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不管是在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是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上,两者都有本质不同,应当注意区分。
五、如何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1、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程度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虽然都有欺骗成分,但是两者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判断。但是,对方当事人对行为人欺诈表现知情、认可甚至串通,则说明行为人的所为未必具有欺骗性,不能简单地以这些客观表现去断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
2、看行为人对其承诺的履行能力
行为人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取得对方的财物时对兑现自己的承诺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应当结合当时行为人主客观条件去评判,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也不能简单的等于他的资金状况或者经营状况,要从行为人的经营背景、资信程度、资金来源、物资条件、技术力量、担保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分析。
3、看行为人履行承诺的实际表现
对于行为人履行承诺的实际表现,我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履行: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会采取趋利避害、较少损失的方式处理问题,在损失发生是也会用积极协商的态度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另一种是恶意履行: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把从多处获取的财物利益填补其他地方的财物利益缺口、或者通过高买低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少履行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同时我们要注意“借鸡生蛋”的模式,行为人可能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企图通过占有别人的财物来缓解自己的财物危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利润后再予归还。这种模式的行为人只是想着短时间内通过借用的方式解决自己资金短缺问题,他不想履行合同,也不想长期占有,只要他能在短时间内归还或者赔偿损失,就不宜用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看行为人处置相关财物的方式
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后对财物的处置往往最能够直接表明其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对取得的财物进行分赃,携款潜逃,用于纯消费或者高消费活动,进行高风险赌博,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吸毒等,一些违反道德风尚行为,比如包养情妇等等,并不是将钱投入继续生产,我们一般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行为人如果是将这些财务用于归还经营债务、低价销售等,一般应当全面分析,结合其事后的态度、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原因作准确的评价。
5、违约后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行为人未履约因承担责任所表现的态度也是区分两者是否具有诈骗的标准之一。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未履约,既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不愿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反而采用逃匿等方式阻却违约责任的实现,造成对方无法挽回的损失,可认定其没有履约诚意。相反,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违约,虽然基于自我利益作出不同程度的辩解以减少承担的责任,但在确认违约之后,会积极补偿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行为,则为合同民事欺诈。
6、危害后果不同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所造成的危害通常表现为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或特别巨大,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最高检、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关于经侦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第 77 条,合同诈骗罪中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并未对相对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大小做出具体要求,行为人侵害对方的数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违反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社会危害性较小。实践中在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还要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两者,这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的欺诈导致被欺诈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又密不可分,因此,被欺诈人财产上的损失数额就成为判断两者的直观标准。
参考文献:董策《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界限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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