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的婚姻观,我们看出对女性的强烈歧视和不满,只是把女性作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纵观历史,从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却也没真正理会自己的内心,这种包办婚姻的行为从根本上解释了古代女子的弱弱与无能,而包办婚姻说明了什么呢?
古代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包办婚姻的前身。那么什么包办婚姻呢?包办婚姻的弊端有哪些?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见解。那么包办婚姻有什么后果,你知道吗?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即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的婚姻。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
二、包办婚姻有什么弊端?
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的成立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性质,法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订婚、结婚的条件。
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
包办婚姻有什么后果,除了会出现婚姻问题以外,还会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
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包办婚姻的弊端有哪些和包办婚姻有什么后果的讲解,从情理和法律都做了讲述。现代社会中,包办婚姻已经被时代所摒弃。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至于抱童养媳、订小亲和换亲、转亲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由。1981年《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3条),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中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18周岁),当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包办婚姻的各种形式,包括娶童养媳、包办寡妇婚姻、转亲、换亲等,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办婚姻的界限,以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为根据。那些虽系父母代为订婚,但双方经过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结婚的,也应认为是自主婚姻。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国1980年《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腐朽文化应当摈弃。我国现行法律也强烈禁止这一行为,这不仅在道德上不当,也对于在这大环境下经济格格不入。从古至今,包办婚姻说明了我国传统文化的落后,国人的悲哀,只有破除这一陋习,才能更好的迈进社会主义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