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定要经过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不一定要经过检察院,如果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不需要提示检察机关,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要将相关资料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
(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
(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
(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6)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被刑事拘留了不一定会经过检察院,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要将相关资料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有地方不明白,可以到当地的行政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