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卫生部监督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法监)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工作,3月17日,我部监督局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现将赵同刚局长在会上的讲话稿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附:赵同刚局长在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暨部署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3月17日)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是部署2006年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将于5月召开,为了及时落实2006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今天主要就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工作做动员和部署。过去一年里,全国卫生监督战线的同志们在卫生部党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辛勤努力、勇于奉献,取得了多方面的可喜成绩,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代表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年之初,卫生部成功地召开了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今年的卫生工作任务和卫生监督工作要点也已经印发,希望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新的一年里,认真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工作要点,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开展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监督,在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方面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一年之计在于春,及时部署工作,统一思想,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才能切实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工作。下面我就贯彻《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坚定信心,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条件、能力建设有了很大改善,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了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部党组决定在原卫生执法监督司的基础上组建卫生监督局。正式成立卫生监督局的文件也已下发,这项工作得到了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的大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极大支持和关怀,给卫生监督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广大卫生监督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健全监管制度,增强监督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督责任;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模式,深入基层实践,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卫生监督人员的准入与管理,开展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现场快速检测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高检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尽快建立健全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在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开发卫生监督现场信息采集系统和卫生许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研究完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两会”刚刚结束,食品、职业、公共场所、放射、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问题仍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集中力量开展食品专项整治,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监管,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多次就职业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工作做出重要批示。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各级卫生监督工作者要肩负起这一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同时,要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观念,推进卫生依法行政,加强综合执法,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好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一)提高对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建国以来,食品卫生许可制度是食品卫生法制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食品卫生许可是建立在严格遵循食品卫生管理的科学规律和危险性评估基础上采取的一项卫生控制措施,是食品科学、行政管理和法制的有机结合,为什么建立食品卫生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 首先,“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这是食品与其他一般产品的主要区别。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都设定了食品卫生许可制度,规范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执业者的场所卫生条件、防护措施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因此,设定食品卫生许可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其次,食品卫生许可有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行业必须依法执业。食品卫生许可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执业行为的一项准入制度,它对于严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的溯源调查及消费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督共同构筑了一道食品安全屏障,有效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第三,食品卫生许可是以危险性分析为基础,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而采取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场所卫生条件、防护措施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价,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准许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才能确保生产加工出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我国,《食品卫生法》确立了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后,绝大多数省份都制定了本省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办法》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依法实施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规范管理相对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的自身管理和产品卫生质量的提高,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经济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违反卫生许可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尤其是对那些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以及违法经营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促进了《食品卫生法》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践中,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尤其是直接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监督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一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是做好食品卫生工作的宗旨。二是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督措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三是坚持食品卫生许可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依靠卫生评价做出卫生行政决策。四是卫生许可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严守许可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坚持许可与服务相结合,根据许可条件的要求,指导企业达到卫生条件和预防措施的执业标准,既促进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也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使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在食品法制化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背景与主要内容 1、《办法》的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食品工业有了迅猛的发展,在GDP中占有很大比重。据统计,目前我国有130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300多万家经营销售企业,餐饮业也有400万家,还有众多的学校、机关、工地食堂。但是,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据有关部门统计,超过70%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足10人,有些不具备起码的必要生产销售条件,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而这样的生产经营者,有的还取得了卫生许可证,这种现象与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要求相违背,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些地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把关不严,给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发放卫生许可证,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很大隐患,也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 二是各地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有29个省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范围、审查内容、有效期限等方面有很多不统一的情况,有的标准设置过低,给卫生监督执法造成了不利影响,企业也反映缺乏应有的公平性; 三是有些地方从本地区、本部门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设置收费项目不规范,许可程序不合理,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了卫生执法形象; 四是有的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许可工作无程序,也不透明,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部党组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经过一年多的时间起草完成《办法》。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5日颁布,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卫生许可证申报和审查制度,界定了各级卫生部门许可的职权,规定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审查内容,统一了卫生许可证有关管理事项,建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三是《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四是《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上、下级之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以及接受社会监督等几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核实、处理。五是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受委托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要求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六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七是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明确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应载明事项及填写要求,确定了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及编号格式,并对卫生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等做出原则规定。 (三)认真贯彻《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工作。贯彻实施《办法》,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规范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权责一致的理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管理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不仅是行使行政权力,更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一个工作机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积极贯彻《办法》各项规定,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许可后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从事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 2、坚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严把许可证发放准入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中,要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者,要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几方面加强审查,严格发证把关,严格审查程序,坚决做到不迁就落后、不降低标准、不发人情证,确保凡是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经过了严格审核,都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对于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受理审查;对于具备申请条件但审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发证;对已经实施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地区,严格把握申请者量化分级评分的要求;对已持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在换发证件时重新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坚决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许可问题,各级卫生部门要与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3、强化事后监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发放卫生许可证情况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严格按照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许可条件者,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许可后监管要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促进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标明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摊点,要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伪造、出借、倒卖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要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情况。 4、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办法》精神,尽快调整本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卫生许可证载明内容、式样、编号、委托加工标识等方面逐步统一,抓紧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今年6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各地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完成旧证换发工作,今年6月1日后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委托加工中,对未开展量化分级的地区,受委托方要达到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决定;对委托加工的食品,2006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06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根据各地许可证换发情况逐步按照《办法》规定标识,其中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不用标识卫生许可证号,截止2007年6月1日仍未按规定标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或加贴的方式。各地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理念,既要平稳过渡,也要保证《办法》尽快落到实处。 同志们,《办法》是食品安全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一是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进一步普及,让食品企业自觉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自我约束,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让消费者增强自我维权、追究企业责任的意识。二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特别是针对直接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的水平,也要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很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将《办法》贯彻实施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的工作任务和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将整个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5、关于食品专项整治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仍然是今年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领导、重点部署、狠抓落实、力求实效。今年整治工作的重点是:1、农村食品整治,要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整治工作,加大对无证经营食品、餐饮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掺杂使假、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和无产品合格证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卫生许可证整治,要根据《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范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3、餐饮业整治,要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卫生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4、保健食品整治,要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违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对流通领域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等3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添加药物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5、食品添加剂整治,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继续加大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以儿童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剂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遵循“查找问题、查办案件、追究责任、总结经验、标本兼治”的工作经验,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农村食品、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市场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对弱势和重点人群的健康保护。要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以往食品专项整治成果。 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措施。根据2006年卫生会议精神和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前两天我局召开专题培训班进行动员、培训和部署。做好今年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要求,不断加强监督抽检工作的质量控制,我部将制定具体的检验质量控制考核方案和《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指南》,用于指导各地制定本辖区的抽检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监督抽检经费管理和检查。各地要严格管理国家监督抽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要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对抽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我部也将把监督抽检经费的使用情况作为对各地监督抽检工作执行情况的考核内容,并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要完善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和追踪检查制度。今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要求,建立监督抽检信息平台,建立省际间通报制度和追踪检查制度,尤其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移送相关材料,以便及时调查处理。同时,我部在卫生部网站上开辟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专栏,将及时发布并通报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和动态信息,列入各地通报的食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信息也可以上卫生部网站,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宣传力度,希望各地将通报的信息及时向我部报告。四是做好本地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评价和考核,按照我部拟定的评价方案组织检查和考核。 三、认真组织好2006年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一)关于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今年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今年的监督工作要点制定的,已经以卫监督发(2006)80号文印发各地,希望各地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将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二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今年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重点监督检查的实效。三是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要组织必要的法规和技术培训,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四是要有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数据要翔实可靠,并将检查数据按时汇总上报我部。五是在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为了确保监督计划的落实,各地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我局也将组织全国性的督查,希望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关于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与有关部门合作,发布了一系列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法规和标准,开展了全国性的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加大了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最近,我局对各地自《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了统计。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近17000起,处罚款5456万元,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135家,这些统计不包括九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两次专项整治的处罚情况。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同志们在部门职能调整后,对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和职责上有一些模糊认识,工作上有些松懈表现。根据中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精神,2005年1月26日,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中,已经明确了我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四项基本职能:一是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负责监督检查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三是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四是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去年的职能调整,把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交给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说明职业危害与生产安全有密切的关系,增加相应部门对生产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是体现国家对维护职工健康与安全权益的重视,加大了监管的力度,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去认识。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卫生部门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和职责,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出发,做好我们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2月9日,卫生部党组专题研究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党组会议指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给予应有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党组会议认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战线的同志们克服困难,艰苦工作,无惧尘毒危害,深入厂矿企业第一线,默默无闻地为工人群众开展了大量的防病治病工作,表现出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应当清醒看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这项工作仅靠卫生部一家是难以完成的。由于思想认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监管能力、社会健康意识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我国的职业病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广大职工仍然面临着严重的职业危害。要客观分析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职能分工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协调各有关部门,突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力争取得新的进展。会议确定了职业卫生工作思路和五项重点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调研,通过调研了解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各地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为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做准备。二是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健康监护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三是抓重点工作,以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了解农民工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四是抓能力和条件建设,发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三支队伍的作用,提出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职业病监测网点试点工作。五是抓宣传教育,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企业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警示标志和个人防护用品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广泛开展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培训。 根据部党组会议精神,做好今年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监督发(2006)80号文已经做了部署,如何抓住重点,做好监督检查,我再强调三点:1、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方面,要结合各地的实际,以监督检查辖区内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重点;2、在监管对象上,要以乡镇企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3、在保护的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强部长亲自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主要领导致信沟通,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为此,今年上半年,四部局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进行专题调研,并将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我们正在拟定调查方案,希望各地认真准备,配合做好四部门的调研工作。调研组没有去的地方,各地也要根据调查方案,做好本辖区的自查,做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关于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放射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放射职业人员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涉及使用登记许可、防护和监督等工作内容。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后,2005年11月1日-2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研讨会。会议开得很成功,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病防治机构从事放射卫生工作的同志们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会后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研究制定的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也发给了各地(卫监督发[2006]80号文),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449号令,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46号部长令,即《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放射卫生的监督工作重点要以贯彻落实卫生部485号文为核心,以全面实施卫生部46号令为契机,做好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关于46号部长令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应当做到:一是要按照国务院449号令、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及卫生部46号令的精神,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与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卫生部还将制订配套的许可管理办法。二是积极组织宣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放射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监督水平。同时,也要组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执业人员的防护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三是严把准入关,《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并对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人员、设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卫生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修订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对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持有原放射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本着服务便民,不增加负担的原则,在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时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审查合格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不予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四是强化事后监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449号令和卫生部46号部长令的规定,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卫生部将在今年第四季度进行专项督查。46号部长令宣贯的师资培训工作,我局已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举办培训班,通知已发各地,望各地积极参加。 (四)关于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今年,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同时,要做好环境卫生的重点监督工作。我部3月下发的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卫监督发[2006]80号)中已经有了部署,如何抓住重点,我这里再强调三点: 一是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卫生部于今年2月相继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清洗规范和卫生学评价规范等3个规范,《管理办法》和规范的出台是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经空气传播的传染病。《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保证通风系统符合规范的要求;确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实行定期清洗等制度。3个规范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提出了基本的卫生要求,对清洗和卫生学评价分别提出了清洗技术、清洗效果、安全措施要求和评价的要求。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规范一定要做到:1、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及3个配套规范,要做好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监督方法和措施;2、先试点,逐步推广,在调整研究和监督的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监督措施,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推广;3、基层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真正掌握监督检查和检测的方法,保证监督的效果;4、要向公共场所经营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强调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各地、各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卫生部根据国办45号文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号),对各地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提出了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等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495号文的要求加强领导,把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抓好2006年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 三是要做好公共场所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游泳场馆卫生状况的优劣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可导致皮肤病、红眼病、性病等疾病的传播,因此也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重点之一。从近几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反映出,全国游泳场馆在消毒设施配置、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水质监测合格率仅为70%,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重点应围绕四个方面,1、游泳场馆是否依法办理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2、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落实;3、游泳场馆各项卫生设施是否完善;4、泳池水的监测。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存在卫生问题的游泳场馆,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游泳场馆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卫生监督工作 2005年卫生部下发的39号部长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卫生监督执法重点下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同时,对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搞好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我们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工作条件差,同志们也很辛苦,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面对繁重的执法任务,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案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仍存在,不同程度影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形象。各地要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建立一支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执法行为规范的执法队伍。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坚持卫生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学法、懂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要切实严格加强管理、严格考核、严肃纪律、从严治政,对那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新录用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考核录用,认真把好人员进入关。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落实责任、规范行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的完成今年的监督工作任务。 同志们,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面临很好的发展机遇,相信在部党组、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今年的工作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当地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的部署,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完成好今年的监督执法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