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怀化,一年级学生小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小明从背后推倒,造成小雨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手术完成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父母及学校均应进行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6:4比例承担责任。学校赔偿小雨7.68万余元,小明父母赔偿小雨4.4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大姚、母亲大杨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大姚、大杨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理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
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1、释放孩子的安全本能
人在面对危险的时候会出现害怕等本能反应,从而做出警示,远离危险。因此,家长可以通过辅助运动,帮助孩子释放安全本能,开启孩子的安全潜意识。通过这种方式,孩子在面对危险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远离危险。
2、激发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孩子年龄比较小,无法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因而容易在不经意间发生危险。因此,家长要激发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孩子能够保护自己,避开危险。其中最好的方法就是适当让孩子感受危险行为的后果,让孩子对危险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学会自我保护。
3、教导安全知识
孩子容易遇到危险,往往是因为缺乏安全知识,不知道安全事项,从而容易做出危险举动。因此,家长要教导孩子安全知识,让孩子明白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通过这种方式,孩子可以掌握正确的安全知识,从而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4,危险演示
孩子很难理解抽象的东西,对于教导的安全常识,并不是可以做到完全理解。因此,家长可以通过危险演示的方法,让孩子亲身感受,加深孩子对危险的印象,这样孩子就能清楚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此外,对于一些演示不了的事情,家长可以通过视频或图片,给孩子更为直观的感受,这样更容易让孩子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