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在党中央开始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大背景下,本人尽可能站在客观专业的角度,从监管、法律、行业角度做一分析,特别声明本分析并无针对性商业因素,请勿对号入座。
邮储银行武威事件比较典型,银监会也做出结论“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私刻公章、伪造证照合同、违法违规办理同业理财和票据贴现业务、非法套取和挪用资金的重大案件,牵涉机构众多,情节十分恶劣,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可见这个事件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为何处理看似较为轻描淡写,是何原因?(实际上并未轻描淡写,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中)要知道,挪用公款在我国刑法里是相关规定的,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牟利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大家看到没有,无论你在金融机构挪用多少资金,大概率最坏的结果基本是最高无期,所以震慑力不够是构成金融系统内外勾结的重要因素,犯罪成本低是金融乱象很重要的直接原因之一,何况以后即便进入监狱还有减刑可操作性的空间,呵呵,大家理解为何金融系统犯罪都是窝案,这是有计划、有组织、逻辑缜密的犯罪行为。
之前的银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上也是无奈,理论上一行三会是没有执法权的,所以处理问题基本处在行业自律角度进行处理,所以我们看到了银监会只能罚款、从业禁止等轻描淡写的处理。例如前几年银监会在调查某电厂违规贷款过程中,银监会就遭遇了尴尬,由于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调查无法继续。这使得对内外勾结作案的查处仅仅停留在银行监管层面上,监管部门很难对其深入强制彻查。
顺应时势、在前几年修改后的银监法增加了一条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了银监会所谓的准司法权。
但问题是,当内部案子演变为公安介入的司法程序,很多证据、甚至很多金钱都被转移,为办理案子造成了巨大阻碍,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近年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金融机构的极少数腐败领导参与有必不可分的关系,否则一堆的假印章能不被发现?!
所以政府正是看到了金融业违法乱纪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管理,成立了具有强大执法权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更严格、更有效率的进行监管。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金融强监管时代的到来,抑制了金融行业的野蛮成长,让中国金融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穿透管理,防止了那些只用几个亿、层层加杠杆,放大到几百亿,收购上市公司、再进一步分拆出售,打击实体产业的持续发展,目前某公司利用制度窗口、盈利600多亿元,引起监管层的关注,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
案例不胜枚举、令人发指。去年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16.5亿元假理财案件、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侨兴债”案件、工行黑龙江分行及13家支行的窝案、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的700多亿的违法案件。
所以,银监会在《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中,明确了八个方面的治理措施。事实上,在党的领导下,一定会治理好金融乱象,使金融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