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3岁的董某,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案发前,他任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业务室副主任,西安市雁塔区某局九级职员,负责办理普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工作。
2021年11月15日,董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二部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于2022年3月2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业务室工作期间,负责办理普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工作。
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快办证进度,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给予董某好处费共计2510939.99元。董某将赃款用于购房、个人花销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董某亲属已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西安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快办证和车辆年检进度,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给予董某好处费共计2510939.99元。其中,董某收受赵某甲14100元、张某甲28100元、吴某某17100元、宋某甲8100元、王某甲37970元、胡某甲152050.74元、李某甲131200元、马某某46300.01元、胡某乙12130元、宫某某37173元、王某乙174150元、高某甲35914.88元、窦某某116500元、崔某某31600元、张某乙92330元、张某丙19900元、陈某甲33400元、安某某46700元、李某乙92570元、王某丙33338.88元、薛某某30000元、纪某某31440元、岳某某37614元、陈某乙42800元、宋某乙70551.5元、陈某丙47800元、王某丁28350元、赵某乙123700元、翟某某45900元、黄某甲41900元、高某乙49159.48元、郑某某17650元、黄某乙111650.46元、朱某某29049.6元、刘某某10758.88元、王某戊17400元、肖某某16550元、陈某丁82600元、秦某某17700元、时某某2500元、毛某某40900元、曹某某43370元、王某己11701.5元、李某丙8800元、米某某10300元、卜某某15600元、李某丁42550元、高某丙58190元、宋某丙16800元、胡某丙9600元、耿某某28300元、王某庚30300元、高某丁98227.06元、王某辛29600元、陈某戊5400元、张某丁10000元、赵某丙26300元、李某某9300元。
董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个人日常花销及家庭支出。案发后,董某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10939.9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董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对董某调查谈话时,已经掌握了他受贿的涉案事实,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之规定,董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董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已退缴全部赃款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对董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今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510939.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