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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南发布通知:额度提高!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阶段性缓缴支持政策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终止缓缴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二)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仅需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决议文件即可办理。

(三)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直属管理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2022年5月至12月企业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2022年5月至12月,因感染新冠肺炎需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下降四类人员,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借款人在逾期发生的次月向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直属管理局审核批准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备案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由900元/人/月提高至1200元/人/月,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的缴存职工,在提取额度上限范围内据实际租金支出调整月约提金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员共渡难关、共克时艰。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结合前期印发的《关于实施受本轮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有关措施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2〕2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22〕3号)相关规定,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服务保障,全面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企业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办理渠道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业务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均可办理。

三、缓缴期间申请贷款和提取的连续缴存认定标准

(一)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我局审核批准后,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不受缓缴影响,视同连续缴存,但其所在企业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申请缓缴前一月。

(二)企业在2022年5月至12月缓缴期间,其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租房提取(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不受缓缴影响。

四、延后还款期限的应用规定

符合《通知》规定的四类人员,申请免除逾期处理并经直属管理局审核批准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备案后,其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应于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一个月内足额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将正常作逾期处理、计算罚息。

延后还款业务申请办理要件:

(一)因感染新冠肺炎需住院治疗、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住院或隔离证明。

(二)因疫情防控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街道办、社区或隔离场所所在市县(区)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隔离证明。

(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证明。

(四)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收入明显下降人员,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困难的,需提供单位(社区)出具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下降的相关证明。

五、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为支持疫情期间缴存职工按需提取,结合我省租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租房提取额度提高300元/月,以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缴存职工,在提取额度上限范围内,使用“海南公积金”APP即可线上自助办理月约提金额调整,无需临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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