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帮信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依旧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的情形就满足了银行卡帮信罪立案标准,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是否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网络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互联网接入指负责将用户的计算机或局域网与公用网连接在一起,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企业叫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AP)或互联网服务商(ISP)。
服务器托管是指将自己的服务器放置在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房中,借助机房完备的网络接入、稳定性保障等方面的优势,运营网站。
网络存储,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存储设备连接在计算机网络,并配以辅助软件和硬件,实现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犯罪分子存储设备的利用率、降低数据存储成本。通讯传输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递,实现远程连接。
广告推广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制作或者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而推广产品或者服务。
支付结算又称转账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表现为服务方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平台,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对于任何人来说,在明知他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给对提供帮助。这是由于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等实施犯罪的公民,若是为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帮助,那么提供帮助者就涉嫌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