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成年人改名字的条件是什么?
成年人改名的三个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三、不能改名字的情形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般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自己到公安局去改名字的,成年人改名字就很简单了,但改名字如果是为了逃避一些应尽的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还没有调查清楚的,诸如此类的情形不能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