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高的装修合同违约金合法吗?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方面上讲,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另外,《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束。现在我国基本处于市场经济,所以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并应受法律保护。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也是理所当然,如果不对违约方惩罚,法律对守约方就没有任何鼓励和保护了。
二、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经过上述介绍,可也了解到,对于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违约金最好保持在合同总金额的20%以内,并且不要过分超过损失的30%。当事人如果面对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