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医疗事故纠纷还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事故吗?
1、起诉医疗事故纠纷就不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事故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如果当事人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在协商一致之后,需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发生争议真名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患者、医疗机构都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的请求。此类部门在收到请求之后,若是经过核查,发现医疗事故已经被法院受理,那么就不会受理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提出的调解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