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的不同。(1)范围不同。从外延上看,行政拘留比治安拘留范围要广,治安拘留系行政拘留的一种类别。换句话说,行政拘留包含治安拘留。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是指所有法律(一般为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实施主体是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而治安拘留则仅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治安拘留实施主体仅限为公安机关。
当然,以上是字面上的理解。事实上,在我国,治安拘留即指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
2.行政(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不同。(1)责任形式不同。行政(治安)拘留是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最终责任(后果),而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责任(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均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3)前提不同。行政(治安)系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制裁。刑事拘留则是因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4)性质不同。行政(治安)拘留属于行政行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司法行为。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后者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
(5)时间不同。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处罚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日。
3.是否有案底(1)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
(2)刑事拘留,如果案件最后被撤销、不被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一般没有案底,如果犯罪成立,肯定会有案底。
注: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属于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