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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山东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十件典型案例

2023年度山东法院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因加装电梯被阻碍,诉被告吕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原告加装电梯的诉讼请求,被告应予配合。后在加装过程中,因电梯距离楼门口太近,吕某继续阻拦,赵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到达房屋现场进行勘查,单元入户门两侧道路距离仅为2.5米,加装电梯的宽度与此一致,如果按照计划施工,将会影响住户通行。同时按照公示的施工设计图纸,电梯距离入户门仅有1.9米,加装以后还存在消防隐患。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现场进行释情说理,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讲清楚利害关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告知拒不执行的相关后果,并最大限度促使双方和解。经过多次反复、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按照距离单元门2.5米进行施工,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对于既有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有利于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尤其是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士提供便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支持加装电梯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仍然可能会对加装电梯的具体细节存在争议,导致部分案件执行不到位,胜诉权益不能兑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践行“枫桥式工作法”,多次实地勘验、背对背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寻求最佳解决路径,“一波三折”的纠纷处理过程,促成了司法公信力的“节节升高”。

【专家点评】

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张海燕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实施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把电梯安装“好”,涉及消防、物业、群众生活等各个方面,难度较大。在符合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下,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运用现场调查、调解等方式方法,从群众身边小事出发,以群众满意为最终目的,努力让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二、订婚彩礼返还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马某、韩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双方诉至东明县人民法院。马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婚约解除,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韩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时,自己的初衷就是和马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现马某先提出解约,按照本地习俗,男方提出悔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款。东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因故解除婚约,韩某应返还马某彩礼款,对马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168000元。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既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但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彩礼却让给付方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婚姻的稳定埋下隐患,导致涉彩礼案件数量增加。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开始于爱,让彩礼定位于礼。

【专家点评】

省人大代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雅维 : 近年来,一些高价彩礼的出现不仅让一些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破坏了很多美好的姻缘。该案的处理不仅妥当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和一般的法感情。其典型意义在于,推动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让婚姻不被高额彩礼裹挟,赋予了彩礼这一特殊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意义,让彩礼重现美好意蕴。

案例三、百年古槐被撞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马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某村街里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道路西侧一棵古槐树上,造成古槐树一主要枝干断裂。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诉古槐树是经登记造册的聊城古树名木,历经五百余年,属于邢氏家族所有。马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邢某等27人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司机马某、实际车主刘某、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古树受损受到的相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槐树在当地村民心中具有沉甸甸的份量,承载了邢氏家族数代人及当地世代村民的乡愁记忆和精神寄托,已经成为记录当地人文地理信息的重要标识。古槐树可以纳入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应予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判决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37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在古树名木损害案件中如何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对古树名木修复保护进行监督提供了思路。针对百年古槐被撞,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依法将百年古槐纳入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并明确将案涉赔偿款应用于树木维护,土壤管理等,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展现了赓续文脉、留住最美“乡愁”的司法担当。

【专家点评】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 楚道文 : 古树名木素有“绿色古董”的称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扛起高标准精心守护、永续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政治责任,把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司法守护作为忠诚担当、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意识,准确适用民法典规定,为古树名木撑起法律的“呵护伞”,筑牢了自然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强大屏障。

案例四、帮助农民工安"薪"过年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公路公司、某市政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执行依据。2023年1月,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执行款项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急等着拿钱回家过年。而被执行人由于市场环境和疫情等原因,资金十分紧张。此种情况下,执行人员一边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要求申请人保证执行款项到位后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另一边,执行法官耐心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协调,讲明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冻结账户、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重点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敦促被执行人赶在农历新年之前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从执行立案到款项拨付至申请人账户,两件案件用时16天就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本案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既实现了农民工安“薪”过年、又维持了被执行人的诚信形象。执行过程中,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精准发力、快执快办,以更低成本、更优方案、更高效率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避免激化矛盾,在充分了解申请执行人诉求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与被执行人沟通上,辩法析理、以情动人,最终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孙莹 : 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让“薪酬”变“心愁”,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可能减轻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这两者如何兼顾,考验着司法智慧和法院担当。本案中,人民法院树牢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不仅精准发力、快执快办,又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避免激化矛盾,实现了农民工安“薪”过年、被执行人维持诚信形象的“双赢”,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职业举报不当牟利案

【基本案情】

程某向监管部门举报,称其在某公司、某超市等购买的花生、面包等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予以立案查处,并责令商家对其赔偿或向其支付举报奖励。监管部门认定程某举报的部分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法对相关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因程某举报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决定不予奖励。程某对该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判令被告重新进行查处并向其支付举报奖励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其与举报告知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对要求的举报奖励金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投诉举报是群众的合法权利。但经关联查询,法官发现程某涉举报求偿诉讼248起,数量较大。为精准确定案件性质,法院积极对接市场监管局等倒查求证,获悉其曾在潍坊、日照等地大量举报牟利,符合职业举报人要件。该案正值淄博烧烤爆火时期,大量职业举报人借打假之名行牟利和博取关注之实,扰乱消费市场秩序。淄博法院以该案为切入点,联合9部门开展8轮次研讨,制发《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规范投诉举报行为,切实营造诚实守信、繁荣稳定的消费市场环境。

【专家点评】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玲 : 近年来,大量“职业举报人”假借维权之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占用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举报人消费方式、投诉频次、涉诉数量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其举报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进而对其诉讼资格作出否定性评价,打击了恶意索赔行为,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挥小案治本之功,以小案推动“大治理”的司法智慧和法治担当。

案例六、老人起诉孙子孙媳返还房屋案

【基本案情】

90岁高龄的爷爷奶奶与孙子孙媳之间原本关系融洽。孙子结婚时,爷爷奶奶出资50万元帮助购买婚房,后爷爷奶奶从外地搬到威海养老,想要贷款在威海市区购买一套房屋,正好孙子孙媳也想给孩子购买学区房,因此爷爷奶奶出资以孙子孙媳名义购买房屋、办理贷款并一直居住使用,房屋产权则办理到孙子孙媳名下,并由孙子孙媳帮忙偿还贷款。后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爷爷奶奶起诉要求孙子孙媳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孙子孙媳则以自己实际出资并偿还贷款为由不予配合。因涉及共同出资及保护抵押人权益等问题,法院未予支持过户请求。此后,爷爷奶奶又先后起诉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要求孙子孙媳偿还结婚时借款50万元等,双方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3起案件协同考虑,联合一审法院共同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督促履行,由爷爷奶奶还清了房屋剩余贷款,孙子孙媳配合办理了过户,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处理好“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需要法官跳出传统思维模式,在“对与错”之间寻求更优解纷路径。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一、二审联动,“调”一起案件,“解”三起纠纷,维护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是新时代法官坚持为民情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案例。

【专家点评】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 李秀芬 :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事审判尤其是家事审判,需要有“和”的理念与“合”的精神,在案件“情”“理”“法”交融点去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钥匙。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仁爱孝悌”“孝老爱亲”等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融入案件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化解,使爷孙重归于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七、抚养权纠纷柔情调解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婚后生下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乙。2020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跟张某生活,女儿跟王某生活。2023年8月25日,因家庭原因,王某以女儿张某甲脚腕受伤为由,阻止其上学,让其独自一人搬到了另一处房子内独自生活。直到王某的父亲察觉异常,并将张某甲接到身边,与张某到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案件审理中,为了避免两个家庭矛盾升级,让孩子重回家庭关爱,莱州市人民法院主动联系妇联、民政、公安、街道等部门联合会商。同时,坚持“柔性司法”,不简单地“一判了之”来处理这起抚养权纠纷,与家事调解员先后20余次找当事人做工作,唤醒对子女的抚育之情。最终,在法院和多部门协作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改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可以定期探视女儿。张某甲重新回归幸福生活。

【典型意义】

小案件托举家庭“大幸福”,关乎民心“大政治”。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强化家事纠纷化解的“社会参与度”,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为小女孩健康成长提供多方位司法保护、法治关怀和社会保障。办案法官坚持“换位思考”和“柔性司法”,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最终唤醒了“缺位”母亲良知,让“司法护幼”走进百姓家,让“社会关幼”更加有力度,让“家庭爱幼”渊源而流长。

【专家点评】

省人大代表、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王凌燕 :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却因涉及血缘、感情以及亲情等因素,审理难度极高。能否在法理与人情的交错中找到突破点,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成为考验法官办案能力的“试金石”。这起“小案”办理过程中,亲情一度成为“利刃”,但是人民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用柔情调解真诚地感化安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八、见义勇为受伤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高速公路从事道路养护期间,所驾驶车辆被杨某驾驶的货车撞翻,人被压在车底。千钧一发之际,工友王某不顾个人安危伸出援手,及时将张某从车底救出。救援过程中,王某手臂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原因是见义勇为,其行为应予褒奖和弘扬,旗帜鲜明支持王某的善行义举。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与杨某沟通联系,以拉家常的方式逐渐消除了杨某的对立情绪。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631.8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且杨某扭转错误观念,从拒绝调解、拒绝应诉转变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一人兴善,万人可激”,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对于鼓励现代社会打破冷漠、自私的牢笼,摒弃利己主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通过变更案件案由、释法明理、换位思考,最终当事人扭转错误思想,判后主动履行,弘扬了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引领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让助人者更踏实、有保障,为百姓崇法尚德竖起法治标杆。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解志勇 : 民法典第183条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人补偿的裁判规则,本案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行为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承担原则,为社会善行做了法律上的托底,切实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该案是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超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1953年出生,城镇居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受某公司安排从事道路保洁。2021年8月29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案外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工伤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家人被确认为监护人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定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家人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也以李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同样不予受理。李某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做强制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以李某为例的部分城镇居民劳动者并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将该部分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无疑有悖于国家立法和设立社会保险初衷。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许多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创造社会价值。本案立足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依法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劳动者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折射出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情怀和能动履职担当,体现了人民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生动实践。

【专家点评】

临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罗亚海 : 老龄化趋势下,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而不休”二次就业情形越来越普遍,要切实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本案将超过退休年龄且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权利救济的最佳方案,反映出人民法院对“银发从业者”生存业态的深层关注,也彰显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为民情怀。

案例十、学区房“温情”腾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以名下一套位于青岛市优质学区内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贷款公司贷款16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该房屋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并拍卖。最终,买受人吴某以230余万元的价格拍得房屋。王某一家老小六口人挤在法拍房里,他老伴腿骨骨折长期卧床,孙子正准备小升初考试,儿媳是一名毕业班班主任,按期腾房存在困难。王某希望法院考虑自己的难处,等到6月份孩子毕业后再搬家。但是买受人卖了两套房才凑齐钱拍下这套学区房,一家三代人正在外租房住,坚决拒绝延期交房。执行人员联系对口学校并出具证明,保证买受人子女能够在延期交房的条件下正常入学。同时,经过多方协调,王某也同意将名下一个车位和部分现金转给买受人作为补偿。在此前提下,买受人同意延期交房。2023年7月,这套房屋顺利交付。

【典型意义】

法拍房腾迁一直是执行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实践中,倚老拒迁、卧病拒迁等状况屡见不鲜,处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起新的矛盾。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能动司法破解腾迁难题,用心用情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学”事,生动践行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让“天理国法人情”在执行工作中得到了充分彰显。

【专家点评】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马卫东 : 在这起法拍学区房腾退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于案件执行中,兼顾两家人的不易、情与法的碰撞交融,最终从孩子入学破题,促成这起腾房难题圆满解决。新时代法院干警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小案件背后的大政治、大民生、大担当,进一步彰显法院干警坚守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责使命,展现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新境界、新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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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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