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陈某系主动从该公司离职,并提交离职申请表中制式打印载明的审批流程要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对陈某的申请,该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流程审批。陈某在2021年6月1日后工作地点未变,仍在用人单位项目工作,结合陈某出勤打卡、请休假申请等均处于用人单位管理当中,综上,认定双方劳动关系2021年6月1日后延续。
【案情简介】
天津某物业公司曾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岗位为工程维修组维修工。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流水显示天津某物业公司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向陈某支付款项,案外人小蜜蜂公司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1月14日向陈某支付款项,案外人金佰零工公司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4月1日向陈某支付款项。前述款项基本以月为周期支付,数额相对固定,前述期间陈某均在天津某物业公司金鑫园项目工作。天津某物业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5月。
2022年4月2日,陈某因心肌梗塞死亡,死亡地点在天津某物业公司金鑫园项目物业办公室内。许某系陈某之妻,陈某华系陈某之女。
2022年5月11日,陈某华、许某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某物业公司抗辩称双方自2021年6月1日以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陈某离职申请表,该申请表为制式打印版本,载明了审批流程,天津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陈某的申请完成了全部流程审批。
另外查明,陈某在2021年6月1日后工作地点未变,陈某与平台公司签署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平台公司与天津某物业公司签署项目转包协议。陈某仍在天津某物业公司金鑫园项目工作,陈某仍出勤打卡、请休假申请等均处于天津某物业公司管理当中。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丽劳人仲不字[2022]第2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0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认定陈某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4月2日与天津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终71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陈某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4月2日与天津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存在严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仅凭所谓平台用工或签订所谓劳务协议,也无法阻断劳动关系认定,员工仍有权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原件返还员工或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员工刻意保留与单位之间存在严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证据,必要时可主张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