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期货行业朋友圈们都在被一个法案刷屏,它就是期货与衍生品法,不少从业人士认为这个是利好的消息。
2022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和衍生品行业与证券、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行业一样,迎来“基本法”的新时代。该法对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功能(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因为该法案涉及的比较广,本文刘sir从涉外的角度谈谈《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境外期货的影响,尝试对期货与衍生品领域跨境交易、营销推广等行为的合规性,分析探讨跨境调查和监管合作的模式。
涉外安排概况
正如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独家采访时表示:“扩大对外开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它填补了国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境外期货经营场所机构向中国提供服务,以及国内外贸易商在跨境交易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建立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格局,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框架和原则进行了安排。"
跨境交易的合规
本法设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构建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
例如:
(1)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合约,按照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
(4)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大多数大宗商品全球联动的背景下,除了引进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期货品种外,还应允许国内投资者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境外期货市场,支持内地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和收购公司,引进境外机构参股设立期货公司,积极开展跨境业务。完善期货经营机构类型,完善做市商监管体系,促进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为此,《期货和衍生品法》有一个关于跨境期货交易的专门章节。
跨境营销活动的合规
该法还规定:“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境外机构从事期货营销、促销、招揽活动,适用本法规定。”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两款规定从事期货营销、促销、招揽活动。”境外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推广产品、吸引客户的行为,可能引发《期货及衍生品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对于期货行业从业人士,门槛或许会相对应的提高了。上述规定在我国期货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首次对跨境营销活动进行了规范,但未对“期货营销、促销、招揽活动”的具体活动形式做出具体规定,是否允许委托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关联或非关联机构进行推广,是否允许利用互联网进行推广,相关实施规定或其他配套措施可在以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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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之,《期货和衍生品法》是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四梁八柱”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笔,它的出台孕育着新机会,值得欣喜,也带来了新的合规挑战,值得注意。
以上就是从境外期货对《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解读,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评论区留言或者私信跟刘sir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