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险参保手续。后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陈某的养老保险费,故陈某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但主管部门认为陈某申请已过法定投诉时效,不予办理。陈某为此咨询该咋办
法律人士认为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员工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只有存在这种情形,员工请求救济时,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争议,只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养老保险费的漏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与办理。
相关知识:
1、个体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待遇;累计不满15年的,可向后顺延至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2、《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为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3、2005年12月前的缴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当年缴费基数从最低到最高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按当年比例执行,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