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随时会见,同时现实有现实的无奈。接下来我们逐一说明。
一、法律只是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并非随时可以会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9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记住这有个48小时的规定。
与此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想要会见的话 ,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是不可以会见的。
而在两院三部于2015年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也做出了上述规定。
二、现实有很多无奈,以至于无法满足及时安排乃至48小时安排的规定这无外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原因,我们大概列举如下:
1.看守所会见室不能满足需求。这样的话当然就是得排队了,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看守所,发芽的嫌疑人比较多,而相应的辩护律师也会比较多,那么来会见的时候当然就得排队了。
2.受疫情的影响。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看守所只能远程视频会见,受设备的影响,可能看守所配备的会见室、远程视频设备不会那么多,那排队的时间就会更长。
3.有些涉及恐怖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可能会禁止律师会见。这种情况下就直接无法会见了。
4.当然,不排除主观方面的原因,即便反腐态势如此高压,也有可能存在吃拿卡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