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简介
某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电子交易平台显示的各投标人的暂列金额均为零元,与投标函中的数据不一致。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暂列金额+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税金)。电子交易平台的评标系统没有抓取到各投标人的暂列金额,导致评标价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错误。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技术评审得分,已进行资格预审。评委已经完成技术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剩下的投标报价得分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计算,评委无法手工修改投标报价得分。经过手工计算,评委发现扣减暂列金额及其税金后的投标报价得分与电子评标系统计算结果的偏差在1分以内。在评标结束前,电子评标系统不显示各投标人技术评审得分及暗标编号,评委无法手工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经与交易中心协商,评委决定暂停评标、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电子评标系统正确显示各投标人的暂列金额后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另外,评委还发现各投标人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计算基数是该投标人不含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含税工程造价,计算费率为10%,各投标人的暂列金额及其税金各不相同。
几天后,该项目的监管部门通知评委在不改动任何已有评审数据及电子评标系统数据的前提下,在该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完成该项目最后阶段的评审工作。经查证,本项目招标人在制作工程量清单时,把本应填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的暂列金额误填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导致电子评标系统无法抓取到各投标人的暂列金额。监管部门认为评委对评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置不当,不应暂停评标,而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完成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和监管部门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引发了业界人士的思考。
二
案例分析
1.能否暂停评标
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或政府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暂停或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休息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但示范文本并没有对不可抗力作进一步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需要指出的是,评标工作与合同规约的民事义务性质有较大不同,也非法定义务,下面笔者结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并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加以分析。
经查询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差错行为公示,可知交易平台差错行为有13起,其中对评审过程有影响的有11起,主要涉及工作人员将招标人代表的信息录入错误,导致该项目无法正常评审;工作人员误将其他项目评委会成员信息录入该项目,导致无法正常评审;交易中心未做好交易过程保障工作,导致该项目评标活动无法结束等几种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有59起,其中对评审过程有影响的有11起,主要涉及招标代理选择的评标办法有误,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行为;招标代理存在“编制的招标文件有歧义”的行为;招标代理存在“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前后不一致”的行为;因招标代理未上传招标控制价文件,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评审;因招标代理操作失误,导致招标文件内评标办法缺少部分内容;因招标代理操作错误,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信息不一致,影响评标工作等情形。由此可见,评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生频率较高。
本案由于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导致系统无法抓取暂列金额数据,且评标委员会在系统上无法进行手动修改,该情形并非有经验的评审专家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
同时,该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投标报价得分属于客观分,由系统自动计算,评委无法手工修改,通常情况下评委直接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步即可,数据有误确实属于评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那么,交易中心能否根据评委查看各投标人投标函后得到的暂列金额及其税金来修改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数据呢?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以及第四十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的规定,交易中心不能根据评委提供的各投标人暂列金额及其税金来修改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数据。
所以,按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案例中的异常情况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但可以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暂停评标。
2. 能否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审,所有投标人均不存在招标文件里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故不能否决所有投标。而且,投标人是由于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投标报价导致暂列金额填错了地方,评委不能因为非投标人的过错而否决其投标。
3.能否因暂列金额错误否决投标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6条的规定,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本项目招标人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列金额的数值,而是要求各投标人按工程预算金额的10%计算暂列金额及其税金。假设不含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含税工程造价为A,则暂列金额及其税金为0.1A,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1.1A,正确的评标价为A。虽然电子评标系统没有抓取到暂列金额,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变成了1.1A,但是不影响投标报价得分。然而,恰巧有一家投标人甲的暂列金额及其税金不是按自家不含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含税工程造价的10%计算的,而是按照招标控制价除以1.1再乘以0.1计算的,导致电子评标系统里自动计算的投标报价得分有误。如果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投标人甲否决掉,那么剩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就是正确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6.1.4条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之前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投标人对暂列金额提出过疑问,都默许了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投标人甲对暂列金额及其税金的理解反而是正确的。工程量清单的错误应由招标人承担,不能因为投标人响应或没有响应这种错误而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所以,不应否决投标人甲,也不需要投标人甲对暂列金额及其税金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是应按照投标人甲在投标函里填写的暂列金额计算其评标价。
三
处理建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针对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有误且无法修改的情况,评委应手工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在编辑评标报告时录入各投标人正确的投标报价得分,建议招标人按正确的投标报价得分对综合得分进行修正。
电子评标系统应具备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解析、对比、辅助评分或计算评标价的功能,但是不能代替评委评分。该市电子评标系统中的投标报价得分由系统自动计算,评委无法修改,这就剥夺了评委的部分评审权利。为了提高评标工作效率,电子评标系统可以在评审界面展示系统自动计算的客观分得分、评标价,提示评委“此数据仅供参考,不能替代评委的评审工作”,并具备手工输入、修改客观分得分、评标价的功能。
另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5.7.3条规定,评标报告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具备评标报告编辑、阅读的权限设置、签署和提交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b)应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监督通道提供评标报告数据的功能。c)评标报告的数据项格式详见附录A.1.15、A.1.16。某市的电子评标系统不具备编辑、阅读评标报告的功能,评委可以看见评审结果,却无法浏览、编辑评标报告,只能在“专家不同意见记录”处填写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理由。而大部分评委认为“专家不同意见记录”由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个别专家填写,不适用于所有评委都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情形,而且每个评委都需要手工输入各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报价得分,繁琐且容易出错,也可能超出最大字数限制。所以,该市的电子评标系统应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评审端的评标报告编辑、阅读功能。
综上所述,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委遇到无法手工修改电子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的错误数据时,不应暂停评标,而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这一异常情况,并将手工计算的正确数据填入评标报告的建议栏。电子评标系统在计算客观分得分、评标价时不能完全替代评委,而是应具备让评委编辑的功能。
作者:魏光琼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