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信访和举报在绝大多数时候其实是含义叠合的,都是当事人行使源于宪法所规定赋予的公民或其他社会以及市场主体政治性的基本权利。如果非要论信访和举报有所不同,那么因为当事人信访所所涉及的“不公正”的事因一定是由于相关公职人员履职时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所形成的,所以信访其实就是举报,只是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倾向不同而已,信访往往要求的是解决事情,其所主张的是维护自己的具体合法权益,而举报明确要求解决的是处理人,在客观上其所要求维护的是公共制度。一般而言,就诉讼而言,由于二审终审制的缘故,当事人在生效判决后继而向高院递交的再审申请就已算是信访了。当事人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的申诉是囿于民诉法所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职能体制的信访,当事人向检察院的申诉是囿于民诉法和宪法所规定的检察院司法监督职能的信访,当事人向各级人大的申诉是基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治体制的信访,当事人向中纪委或监察委以及政法委的申诉是基于党管一切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