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张小磊
来源 | 新行情
监管部门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持续“高压严打”之势。
11月1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及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上柴股份(现已更名为动力新科)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某乔、邹某、龚某中的要求,上海证监局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三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海证监局披露,因履行工作职责,秦某乔系不晚于2020年8月19日知悉了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秦某乔在上柴股份资产重组项目的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其配偶邹某泄露了有关上柴股份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
2020年8月20日起,“龚某中”账户开始买入“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7日累计买入“上柴股份”3万股,成交金额28.26万元;自2020年9月8日开始卖出“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9日累计卖出“上柴股份”2.99万股,成交金额30.55万元。
一番“快进快出”获利后,邹某、龚某中母女选择暂时停止操作,并自2020年10月23日起重新买入“上柴股份”。截至12月21日重组事项公告前,该账户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累计买入11.99万股,金额115.56万元。巧合的是,在9月10日至10月22日期间,上柴股份股价区间跌幅接近18%。
上海证监局称,截至计算日,该账户尚有余股1.48万股,账户交易盈利金额为6211.89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秦某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邹某、龚某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秦某乔、邹某、龚某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邹某、龚某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211.89元,对邹某、龚某中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
无独有偶,此前,上海证监局也公布一则内幕交易处罚案例。
据了解,当事人夏云芳2002年加入华峰集团,系华峰集团金融管理部经理助理。
内幕信息公开前,夏云芳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在夏云芳利用其证券账户买入华峰超纤股票的2016年3月31日至4月5日期间两人有8次通话联系;当事人项朝嵘与尤某平为多年朋友。
内幕信息公开前,项朝嵘与尤某平存在通话联系,在项朝嵘利用账户买入华峰超纤股票前的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两人有多次通话联系。经查询,尤某平系华峰集团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华峰超纤董事长尤小平。
夏云芳控制其证券账户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买入华峰超纤股票合计59.58万股,合计买入金额959.82万元,于2016年11月21日卖出华峰超纤股票1.59万股,共盈利560.37万元。
项朝嵘利用账户于2016年4月1日买入华峰超纤股票69.95万股,买入金额1112.21万元,于2019年5月21日至23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共盈利 681.10万元,二人盈利共计1241.47万元。
两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两名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夏云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37万元,并处以1681.11万元罚款;没收项朝嵘违法所得681.10万元,并处以2043.30万元罚款,二人罚款共计3724.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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