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动物致害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
1、受害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且此约定不法律规定,则可预先免除责任。
二、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下述情形的,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1、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 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三、 动物园内动物致害采取的过错推定原则
动物园饲养动物,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园方应尽到管理职责,若存在园内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动物本身不具有行为意识,而对于人类又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动物的饲养、管理人注重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避免损害的发生。多一分管理,便有可能避免一场悲剧的发生。
因动物一般不具有对自身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其不同程度上存在对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因此对于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其对所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