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业银行。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特点
(1)商业银行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银行组成后,股东数额不能随便增减,资金构成比较稳定。
(2)商业银行的注册资金是各个股东出资总额,带有资金融合性质。
(3)一般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商业银行资金使用受特别限制。不能发行股票,原则上不能减少注册资金、不能随便转让资金等。
(5)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分享银行利润。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商业银行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述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商业银行章程。章程要载明商业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条件,商业银行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清算办法等,股东应当在银行章程上签字盖章。
(4)有商业银行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