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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但书所谓“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规定,是指民法理论“命令性规定”,亦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通常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规范;强制性规定虽未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为效力性规范;如果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或者仅系为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应认定为管理性规范。房屋被查封可能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换言之,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进行判断,至于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因为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房屋被查封只是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对物权变动的限制,因此,房屋被查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否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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