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中国(广东阳江)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阳西县千记大饭店因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经查,陈千个人经营的阳西县千记大饭店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如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10月28日,阳西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陈千个人经营的阳西县千记大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阳西县千记大饭店成立于2016年11月01日,注册地位于阳西县城御景湾商业街枫景路73-76号(奇数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为陈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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