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殊普通合伙人债务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
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具体如下:一、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债务。二、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无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的比例如何。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清偿责任。但是,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还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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