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东莞民事律师-婚外同居取证
律师解答:
●婚外同居取证
《婚姻法》第4 5条只规定了对于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而对婚外同居则认为其是民事取证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举证不力,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为中国人厌讼的传统形成的“远讼”心理,耻于为人出庭作证,再者怕得罪人、怕受报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心理普遍存在,凡此种种,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取证难的现状。而婚外同居的取证尤其艰难!除了上述共性障碍外,婚外同居的取证还面临着以下困难:
其一、取证方式困难,因为这是对生活方式的一种证明,除了需要对了解同居者生活的知情人调查并动员其出庭作证外,对于核心过错的婚外性行为,不可避免要首选视听资料这一最佳的证据形式,但根据最高院九五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偷拍偷录隐私内容极易反控为侵害公民隐私权利。已有相关捉奸视听证据因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未予认定的案例被报道。可以预测,将会有更多的同居者和其代理律师将会引经据典,反驳这一证据的合法性,从而排除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
其二、对证据的证明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存在着认定困难。
即使无过错方在获取了同居者婚外性行为或同眠的证据后,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因其与通奸证据难以区分,很可能被同居者辩称为是通奸而不是同居。而《婚姻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奸违法,所以客观的说,通奸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不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无过错方持此证据是很难得到婚外同居损害赔偿的。并且,获取一次证据后已经“打草惊蛇”,再想持续稳定地不断获取证据来证明同居者的“持续稳定”关系,其可能性小之又小。
所以,立法中虽然赋予无过错方以婚外同居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无过错方的诉讼之路并不平坦,这样容易形成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新的瓶颈。希望立法部门能重视并解决这个问题,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
村民甲与村民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88年5月,甲与本村女青年丙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甲与乙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1994年双方分居至今。 →全文
●捉奸拍照证据是否合法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全文
●同居和通奸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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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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