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登记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能共同生活的法律保障,在很多时候都有其需要的固定程序,结婚证的办理及其相关需要准备的材料在很多新人面前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结婚作为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条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的地点在哪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记结婚: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男女登记结婚需要按照规定申请结婚登记,之后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那么双方之间才能建立婚姻关系,至于此时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就要看实际是否都满足了结婚要件。而办理结婚手续的地点,一般就是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