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违约能否按借贷利息主张?
1、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却主张利息一般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约定了利息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是过高或者是过低怎么办?
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是过高或者是过低,在实际违约情形发生之后,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调整实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买卖合同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对于违约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于此责任的承担方式就需要由双方协商,可以支付违约金,也可以支付利息,也可以同时主张,不管是哪一种,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标准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