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详解 (2011-09-15 1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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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里是一类很特殊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采用该种劳动合同。 现解释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文: 1、分类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互不隶属。 2、定义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这类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劳动合同是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因此,存在变更、解除、中止(双方协议暂停履行)或终止,但不存在续签问题。 在房屋拆迁、城市建设领域,承办拆迁、建设工作的单位为了完成一定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垃圾清运等事项,以及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的事情,可以签订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 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之处 1、不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即使连续签订两次之后再签的,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六、七项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应当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的规定,凡是劳动合同都须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