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强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改善劳动条件的;
(三)扣发或者不合理拖欠劳动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作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因个人原因取消无经济补偿。因此,写一封“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辞职信”;
以书面形式签署书面咨询取消协议。确认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工资的结算;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