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到底能不能代表北京烤鸭不好说,但是全聚德一直在维护品牌形象,不断加大力度打假
全聚德,中华老字号,创建于1864年(清朝同治三年),历经几代创业拼搏获得了长足发展。1999年1月,“全聚德“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是中国第一例服务类中国驰名商标。
全聚德公司发现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横街子店销售假冒的"全聚德"烤鸭,随即聚德公司在北京市嘉诚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横街子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全聚德"原味烤鸭1只,价格115元,并当场取得京客隆横街子店机打小票和盖有美联公司印章的收据各1张。
全聚德仿膳公司对上述所购"全聚德"烤鸭进行鉴别,并制作《鉴别证明》1份,认定上述购买的"全聚德"烤鸭并非全聚德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产品。
美联公司称销售的烤鸭是从北京新发地正规批发商处进货,有进货单及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我公司没有卖过假货。
经法院调查审理,全聚德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购买的侵权物品来自于美联公司经营的京客隆横街子店,且美联公司出具了相关销售票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可以认定系美联公司实施了销售涉案侵权"全聚德"烤鸭的行为,侵犯了全聚德仿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美联公司提出的否认销售过涉案侵权"全聚德"烤鸭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美联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全聚德"烤鸭具有合法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故美联百姓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联百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全聚德"烤鸭;
二、被告北京美联百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
三、被告北京美联百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证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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